居住小区生活用水定额
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各条确定∶
(1)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按居住小区人口和表1-10 规定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经计算确定;
(2)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 1-11 中的集体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经计算确定;
(3)小区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可按浇灌面积1.0~3.0L/(m²·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
(4)公共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应按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章节的规定确定;
(5)小区道路、广场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 2.0~3.0L/(m2·d)计算;
(6)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计算参数,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7)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 10%~15%计;(8)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确定。
注∶ 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计入正常用水量。

注;1.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宇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2.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绿化用水和汽车洗车用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