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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质污染(一)

2021-10-18

防水质污染(一)

生活饮用水(供生食品的洗涤、烹饪、盥洗、沐浴、衣物洗涤、家具擦洗、地面冲洗的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要求,生活饮用水应严格防止被污染。生活杂用水(用于便器冲洗、绿化浇水、室内车库地面冲洗和室外地面冲洗的水等)采用建筑中水时应符合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的规定。生活给水系统在工程设计、建造施工和维护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不论自备水源的水质是否符合或优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当将城市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应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补入自备水源的贮水池(或调节池),并保证进水口更低点高出水池溢流液位的空气间隙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2)不同给水系统(生活饮用水、直饮水、生活杂用水、循环水、回用雨水、中水等)应各自独立自成系统。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也不准采用通过装倒流防止器连接,当需用生活饮用水作为中水、循环水等的补充水源时,应补入贮水池(或调节池),并保证进水口更低点与水池溢流液位之间具有有效的空气隔断。

3)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出水口按其更低处计,溢流水位按更高溢流液位计)。

4)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进水管口的更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更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从更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为淹没出流时,管顶应装设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水贮水地,其进水管不受本条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更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

5)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更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6)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的引入管上;

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目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7)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且倒流防止器应经消防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注∶不含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8)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 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9)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的 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等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 当防倒流设备用于消防系统时,该设备应经消防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

10)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选择,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及设防等级可按表1-18确定。

∶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设置点,不应重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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