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的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1-11确定。
在采用表1-11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宿舍的分类(Ⅰ类、Ⅱ类、Ⅲ类、Ⅳ类)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B 50015—2003(2009年版)3.1.10条文说明。
(2)除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水定额中含食堂用水,其他均不含食堂用水。
(3)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 40~60L。
(4)医疗建筑用水中己含医疗用水。
(5)空调用水应另计。